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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盟章程

中国信用产业联盟

CHINA CREDIT INDUSTRY ALLIANCE

 

 

中国信用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联全称:中国信用产业联盟,英文名称:CHINA CREDIT INDUSTRY ALLIANCE,缩写:CCIA,简称:中国信联。

第二条 性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国发〔2014〕21号文件规定: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

中国信联(以下筒称:信联)是由积极投身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国相关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商务顾问机构、信用企业、信用专家、首席信用监督官自愿组成的、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非法人非营利性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信联倡导加强行业自律,约束成员市场行为,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一些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体现行业整体意志;针对行业发展不同阶段出现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提供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志和诉求,为行业发展争取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承担因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而赋予的由单个协会、企业难以完成且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有影响的工作。研究制定发布有关行业标准,维护、创新建设市场运行规则。

为共同维护和营造健康良性的信用市场秩序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运作,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信联全体成员单位承诺:切实遵守行业自律的要求,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信用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信联全体成员遵守信联章程,维护信联声誉,积极参与信联的工作和活动,履行信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欢迎更多的信用机构、信用专家、信用企业、政府部门加入信联,共同为信用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信联公约: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中国梦”经济的发展将带动中国进入一个全新的、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信用时代,中国信联应运而生,顺应了这一信用时代需要。播信用文化、交流信用资讯、研究信用技术、创新信用产品、培育信用品牌、提升信用意识、解读信用法规、防范信用风险、促进诚信创业、建立会员机构信用机制,强化会员信用机构诚信自律、统一信用服务规范、统一信息采集平台、统一访问控制平台、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统一技术标准体系,推进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网络认证、云计算数据中心、信用防伪码、微信用电子商务等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产品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和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加强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信协国际信用组织及其他国家信用组织的协调和合作,实现全国世界信用资源共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信联的使命。在信联宣告诞生之际,我们自愿倡议以下公约:

一、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纪自律,力争以中国信联群体的示范效应产生的社会号召力积极促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努力维护中国信用国际形象和信联自身的信用形象,依法建立成员信用公示档案,挖掘信用资源,共同树立中国信用品牌及中国信用世界品牌。

三、倡议更多的信用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信用机构和信用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联推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实践性创举,诚请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有关部门给予信联信用企业更多的服务与支持。

四、团结一切社会力量,在政策导向、舆论宣传、经济决策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献计献策,倡导和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守信者。

信联是自愿联合体,具有很强的市场生命力,信联成员将共同完成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进一步推动中国信用和世界信用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信联宗旨:凝聚信联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信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打造以征信服务、信用评价服务、信用认证服务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信用资源,积极开展信用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信用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信用产业整体技术创新、信用服务水平及信用服务品牌和中国信用产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推广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服务、信用增值服务,促进形成完善的信用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信用应用市场,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中国信用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形成行业整体力量,提升信联成员的品牌竞争力和群体竞争力。

第五条 信联愿景:以信用技术、信用产品创新为基础,以推广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网络认证、云计算数据中心、信用防伪码、微信用电子商务等应用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信用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

第六条 信联遵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共建”的原则,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在组织内建立会员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会员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第七条 信联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观塘东路甲5号。

 

第二章 信联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信联主要任务:

(一)发挥信用产业自律职能,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中国信用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信联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信用产业链。

(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的实施,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征信服务、信用评价服务、信用认证服务市场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鼓励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服务的模式创新,推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网络认证在重点行业及领域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服务的跨行业、跨区域应用,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信用防伪码、微信用电子商务等新兴应用,拓展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服务等应用市场,推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信用体制信用。

(四)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信用产业发展政策和信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行业突发事件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研究支撑。

(五)开展对信用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信用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建立政府和产业的纽带。

(六)搭建全国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认证服务产业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信联成员间及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活动,提升信联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七)开展创建信用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实施信用领域“共青团全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计划”,响应习总书记:“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创业者免费提供信用行业投资咨询,一站式搞好各类信用机构的设立、审批、授权许可、培训和服务,运用社会各类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跟踪扶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敢创业、能创业、创成业。

(八)扩大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信协国际组织、国内外相关信用组织、重点信用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信用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信用产业的利益和形象。

(九)组织信联成员防止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应对国内或国际信用纠纷。

 

第三章 成 员

第九条 凡具有投身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新闻媒体、金融机构、慈善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服务咨询机构、信用专家学者、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企业、诚信企业家,从事或准备从事征信服务、信用评价服务、信用认证服务、信用技术研发、云计算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信用、服务提供、咨询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章程,均可向信联免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信联正式成员,享受信联成员权利,承担信联成员义务。

第十条 信联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信联发起人(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信联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期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信联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信联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信联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信联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信联成员;

2、对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1、承认信联章程;

2、有加入信联的意愿;

3、支持中国信用产业发展;

4、遵守信联规章制度;

5、经信联秘书处同意。

第十二条 加入信联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信联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信联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简介资料和申请人证件复印件。

(二)信联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信联秘书处向获得同意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免费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成员退出信联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信联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信联。

(三)一年内不参加信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成员违反信联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信联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三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成员被信联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信联。

第十五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普通成员:

1、有权参加信联理事会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信联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信联组织的专家讲座活动;

4、有权获得信联提供的有关国家信用政策、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产业相关资料和有关的内部资料;

5、有权获得信联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信联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信联。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信联服务的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信联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信联理事会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7、对信联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信联。

第十六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普通成员:

1、遵守信联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信联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信联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信联组织的活动;

4、维护信联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信联章程规定履行责任;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信联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信联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信联每年召开一次信联理事会大会,信联大会由信联理事会召集。信联大会须有信联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信联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主持信联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

信联理事会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中国信联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信联章程;

(四)决定信联经费事项;

(五)决定信联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

(六)决定信联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他须经信联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信联设全国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信联发起单位等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主持信联日常工作,由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信联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信联大会;

(三)通过提请信联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信联秘书处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立信联各专业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承担单位经费标准;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批准信联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信联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一)制定中国信联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信联大会审议变更、终止信联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信联章程;

(十六)决定信联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主席单位(主席单位为首届理事会发起单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信联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信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信联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信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信联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信联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信联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信联开展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信联理事会大会决议,协调管理信联内各专业委员会及成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信联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信联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或个人加入信联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信联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信联的申请;

(七)根据信联全国理事会大会决定,信联成员一律免收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表信联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信联成员使用信联标识及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

(十)负责信联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信联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共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信联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推荐,提交信联秘书处审议批准,每届主任及副主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信联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专业委员会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信联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信联标识、相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联将以信联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标识、签名标识、信用码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经信联认定,成员符合信联的要求或相关标准,信联可以授权成员使用信联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

 

第六章 信联经费来源:

(一)由执行机构提供;

(二)会员培训和服务的收入;

(三)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信联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信联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信联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信联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信联全国理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信联成员派到信联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信联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信联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联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信联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信联全国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信联理事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信联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信联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信联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信联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信联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信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信联理事会大会依法决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任何在信联内或由信联讨论的内容,包括信联大会、理事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信联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信联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信联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信用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信用产品成本、信用产品定价、信用销售渠道、信用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信联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信联宗旨等重要问题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第三十七条 商业秘密: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信联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信联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信联的成员身份,并且信联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信联不披露或公开其在信联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信用机构、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信联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信联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信联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信联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信联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信联秘书处所有。


                                          中国信用产业联盟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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