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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金融法院将管辖征信业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其中,金融民商事案件包含征信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是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


2020年底,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提到,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相较上海,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更多,征信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也是首次明确规定纳入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个人征信记录对房贷、车贷等影响越来越大,因不实个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各类纠纷越来越多。当前,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不实个人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多样”。


征信主体的居民身份证件遗失后被第三方恶意使用,或征信主体的居民身份证外借给他人办理信用卡,由于恶意第三人或他人未及时还款造成不良信贷记录。


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存在数据录入错误的问题,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负任何审查义务,留下了产生不实个人征信记录的隐患。


科学善意提示告知制度存在“缺位”。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征信主体在办理业务被拒时,才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各种问题。


由于数据提供机构或征信中心在事前或发生时基本不会告知征信主体,导致征信主体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随之而来的异议及投诉事件不断增加。


相关金融机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


虽然金融机构均制定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但内容往往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对异议核实、回复没有明确办理时间时限,亦未安排专人从事异议处理工作。


金融机构与征信中心信息不对称,缺乏主动更正错误信息基础,无法获取征信中心端数据,对于接口程序原因或录入错误造成的征信数据错误很难及时发现,无法主动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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