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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审议通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建设“诚信江苏”引领性、保障性制度,《条例》突出健全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着力使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成为法律准绳和社会准则。

       一是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政府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强调政府须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从而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经济发展。

        二是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将表彰、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制定权限、依据和程序,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

       三是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范信用信息管理。高度关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这一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全流程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工作,落实信用主体知情权,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明确失信惩戒期限,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法律风险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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