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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用评价”黑产业链团伙浮出水面

虚假信用评价黑产业链团伙浮出水面


各省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所公安机关/派出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信用处/信用科政府部门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信用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各信用协会、各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长时间跟踪调查取证,现将以下“虚假信用证书”黑产链团伙成员涉嫌虚假宣传、虚假信用评价、知假造假、虚构标准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营商环境,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该“虚假信用评价”团伙头目陈东、陈亚东二兄弟邀请众多亲朋好友(如,“虚假信用评价”黑产链骨干成员:陈东(陈亚东弟弟)、陈亚东(陈东哥哥)、陈旭东(陈东兄弟)、陈长朴(陈亚东兄弟)、詹文茂(陈东表姊妹)、钱婷(团伙骨干)、余飞(团伙骨干)、康万勇(团伙骨干)等加入网络黑灰产业链并不断通过设立众多的第三方公司发展下线骨干成员传授犯罪方法,借人行征信备案名义、打发改委旗号卖虚假信用证书捞钱:1证1牌500元、4证1牌700元、7证1牌900元,长期采用诈骗手段、使用第三方名义招来顾客,实际是该贩卖虚假信用证书诈骗团伙进行“引流推广”的犯罪活动。通过虚假信用证书集资融资、制假造假、虚假宣传牟取非法利益涉及金额巨大以合法形式(身份)掩盖其非法集资或非法融资的实质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证明文件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虚假广告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逃税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嫌经济犯罪或经济诈骗。提请各地监管部门、执法机关、广大投标企业、消费者注意,凡发现下述贩卖虚假信用证书黑产链网络犯罪团伙成员公司向社会提供虚假信用评价证书,请及时向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所、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也可以向本平台法务部举报经核实有奖(举报邮箱:credit315@126.com)。

  凡收到以下“虚假信用评价”黑产链团伙成员公司颁发的信用证书和牌匾的企业(1证1牌1报告500元、2-4证1牌1报告700元、5-7证1牌1报告900元等),其证书牌匾报告100%属于虚假信用证书“虚假信用牌匾”“虚假信用报告”任何人均可以依法要求全额退款或要求3~5倍赔偿,也可委托本平台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理赔,邮箱举报:credit315@126.com(经核实每家奖励1000元)。

   特别提醒:所有参与人员(其实你们心里比我们都很清楚他们的“犯罪”事实),请尽快退出“虚假信用评价”黑产链团伙,一旦违法证据材料(105页、9组证据)举报或移交到犯罪团伙公司所在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公安机关、各地发改委、各地人行征信管理处/科、各地政府信用办、各地信用协会等执法机关和我们启动起诉该犯罪团伙成员公司(你们的名子也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上被曝光),涉嫌犯罪,个人名誉受损,请不要为了“黑心钱”而断送自己与公司美好前程,一辈子背上骗子名声。
   (一)对企业及老板的善意提醒:一次使用虚假信用证书投标或宣传法律风险相伴终身!只有躲开“信用雷区”、避开“信用大坑”、远离“信用风险”,才能真正有效的防范“虚假宣传”风险。

   (二)对公安机关的建议:以陈东、陈亚东二兄弟为首的黑产链网络诈骗团伙公司及诈骗成员“借人行征信备案名义、打发改委旗号”非法卖买虚假信用证书捞钱:1证1牌500元、4证1牌700元、7证1牌900元,长期采用诈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贩卖虚假证书事实,恶意隐瞒真相,骗取政府部门和企业,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恶劣,建议公安机关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诈骗团伙公司与诈骗成员刑事责任。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建议:以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陈亚东)、江苏中润天正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天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久扑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陈东)、南京航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陈东)等为首的黑产链网络诈骗团伙公司“借人行征信备案名义、打发改委旗号”非法卖买虚假信用证书捞钱:1证1牌500元、4证1牌700元、7证1牌900元,长期采用诈骗手段,以虚假信用宣传、贩卖虚假信用证书捞钱为目的,故意隐瞒信用评价结果虚假真相,骗取政府部门和企业,非法牟利数额巨大,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以虚假宣传追究其诈骗团伙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同时将诈骗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


  法 律 声 明

   本全国最大的贩卖虚假信用证书黑产链网络犯罪团伙成员信息,经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长时间跟踪调查取证,相关证据资料已提供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执法部门备查、法律举证、法律质证等。如贩卖虚假信用证书黑产链网络犯罪团伙成员对本公示信息存有异议的,可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息异议处理(异议申请邮箱:credit315@126.com);如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对本信息公示不服的,可于本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期间,本贩卖虚假信用证书黑产链网络犯罪团伙成员信息公示不停止。

   附件:1、《证据目录》:6页(9组证据)
       2、《证据》:105页(9组证据)
       3、《“虚假信用评价”证书黑产链团伙成员公司关系图》:1份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策与法务部
                              2022年4月10日      网上--2.jpg  

附件1:虚假信用评价黑产链团伙成员信息


一、以陈亚东(陈东的哥哥)为首的虚假信用评价团伙成员公司:
1、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东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1幢1层C06号


2、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刘娜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蓝光禹洲城8号栋7楼


3、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刘娜娜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812、1813、1814室


4、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叶萍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中博大厦1幢701-2室


5、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汪海波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6号楼27层2702号


6、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康万勇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2幢1809-1811室


7、江苏中润天正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万勇(实际控人陈亚东、陈长扑)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2幢1811室(江宁开发区)


8、江苏中润天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挂羊头卖虚假信用证书,诈骗手段非常少见,不过是将自己包装起来,搞一个“野鸡公司”,借人行备案名义、打发改委旗号卖虚假信用证书捞钱:1证1牌500元、4证1牌700元、7证1牌900元) 

法定代表人: 康万勇

关联关系:江苏中润天正信用评价有限公司100%控股


9、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维彪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1605号


10、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 钱婷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商业中心)泽溪街3号1106


11、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孙琳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101G-4室

说明:标准盗版


二、以陈东(陈亚东的弟弟)为首的贩卖虚假信用证书诈骗团伙成员公司:

12、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前身为洗白的“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已花钱铲除洗白公司原始注册信息涉嫌违法)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是由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花钱“洗白”而来其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成员(陈东、詹文茂、孔丽君、马洪伟)为了逃避日后的法律制裁变换法定代表人为黄贻华其团伙成员全部退出(化整为零)以分公司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如:南京航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继续贩卖虚假信用证书活动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涉嫌偷税逃税)可能涉嫌经济诈骗涉嫌犯罪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26号院11号楼5层508

关于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洗白为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说明:

该团伙已花钱洗白铲除了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信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信息显示暂无变更信息”,但在2017年度报告中和股权变更信息中的名称和卖牌团伙骨干人员名单还没有完全铲除(洗白)掉。

 

13、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负责人:陈东,2018年5月18日成立,2020年8月13日变更为陈旭东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阜康园区511幢一单元301


14、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文茂,陈东的表姊妹,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的主要卖牌骨干(据说其1年能卖千块牌子)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河浜路10号277


15、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孟莎莎(陈东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的主要卖牌骨干)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18号5F创业园A栋309室    


16、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孟莎莎(陈东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的主要卖牌骨干)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19号幢1-307室48号

                                                 

17、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孙伟,2018年04月27日成立,2021年2月23日为更为:颜伟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升龙广场1号楼A座


18、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东该卖证团伙已于2017年9月14日变名为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陈东为首的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已花钱在铲除了该公司原始信息,涉嫌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信息显示“暂无变更信息”;查询2017年度报告中的股权变更信息显示该名称和团伙骨干人员名单还没有完全铲洗白掉。


19、南京航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洗白鼎聚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换名称为中润天弘(北京)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组织团伙公司继续在全国大量贩卖虚假信用证书

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2楼 


20、安徽东信恒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兵,控股人:陈东(以陈东为首的贩卖虚假信用证书团伙总部——安徽久朴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301~1306室、1315室~1318室

21、安徽久扑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占股71%、余飞占股29%)该公司通过设立以下众多的第三方公司名义招来顾客实际是该贩卖虚假信用证书诈骗团伙进行引流推广的犯罪活动:

·南京航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

·安徽东信恒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久扑公司控股51%)

·安徽久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棋久扑公司控股100%)

·三方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开业(法定代表人:马强久扑公司控股23%)

·江西久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飞久扑公司控股100%)

·江西证当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蕾久扑公司控股100%)

·安徽久朴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如珍,久扑公司控股100%)

·安徽久朴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必兴久扑公司控股100%)

·安徽久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久扑公司控股100%)

·安徽久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丽君久扑公司控股100%)

 

更多虚假信用评价公司数据库名单在取证后不断更新中…… 



 附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广告法、反不正版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3:“虚假信用评价”黑产链团伙证据:其中《证据目录》共6页(有9组)、《证据》共105页(有9组)、《“虚假信用评价”黑产业链团伙成员公司关系图》1份。

附件4:


使用虚假信用、虚假证书、虚假荣誉、虚假宣传、虚假证明和伪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说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电子商务评价证书等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提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八、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背诚信行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报告、资信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假认证、假评级、虚荣誉、假报告、假证书、假铜牌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超越经营范围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竞争对手知道实名举报的话你有可能获得的利益被收缴(非法经营所得)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证书、假荣誉)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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