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31家信用评估公司信用虚假评估与垄断被处罚52万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即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部分信用评估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公告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4日根据举报,对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部分信用评估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6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30家信用评估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处罚,除促进会被处罚30万元外,其余企业均按照上一年销售额的1%进行了处罚,总额约52万元有余。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组织中岂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鑫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部分会员单位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向会员单位发布《河南省信用评估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约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召集31家涉案会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河南省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自律公约》。该公约固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信用评估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9年6月15日,当事人召集43家涉案会员单位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固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信用评估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通过制定发布公约、组织召开会议等方式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固定信用评估服务价格变动幅度,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在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及会员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上述因素和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30万元罚款。
三、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信用公司名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