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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高考中眼镜被收走 清华教授:属过度执法

原标题:没收眼镜的监考老师和传唤女孩的警察真的没错吗?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近日,围绕深圳警察在大街上盘查两名过路女孩并把她们带至派出所事件,网友就公民是否有权拒绝警察查验身份的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6月16日,安徽监考老师没收高考女生眼镜的新闻也有了最新进展,官方经过调查后认为,监考老师"没有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则认为,监考老师的行为属于过度执法,明显不当。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盘查公民,和监考老师是否应该没收高考生的眼镜,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边界问题。行政执法时应遵循“伤害最小”原则。

学者就公民可否拒绝警察盘查有分歧

6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书王旭接受人民公安报专访时称,认为公民不得拒绝警察任何时候检查身份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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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志勇说,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

我国法律的基本立场是先假定执法是合法的,公民不得拒绝。所以,公民应首先配合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查验,如果对公安执法有疑问,可以在配合查验之后,通过诉讼、复议、内部监督等渠道进行申诉。

王旭说,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首先是为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去确认你的身份。这和你钱包里有多少钱是不一样的。你钱包里的钱是你的权利,而你的身份证则是你配合国家确认自己身份的一项义务。

围绕着二位法学家的观点,一些人又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时事评论员陈杰人提出,警察只有在五种情形下才有权检查身份证,除此以外的检查都是非法的。那么对于公民来说,也只有这五种情形下才有义务配合检查,其它情形都有权拒绝。

他还认为,居民身份证作为一张小小的卡片,承载的是一个公民的宪法身份和宪法权利。

公权力任性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

著名律师田文昌也发表了《公权力任性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的文章,指出在法治思维的理念下,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以牺牲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为代价去实现政府功能和司法功能。

他称,为暴力执法行为辩解的理由不少,诸如,非如此便无法盘查,无法对拒查者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无法执行职务,等等。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按照暴力执法理由正当论的观点,我们当中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都可以被任何警察(不论真假),以任何理由进行盘查和搜查。

接下来,如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则警察都可以用任何手段将其暴力制服,带上械具,带进警局。再接下来,当事后证明被查者无辜时,警察却可以说,他有执法的权力和维持治安的义务,他依法可以怀疑某人涉嫌违法且有权盘查,暴力制服和讯问、留置。

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个别虽然不能代表整体,却可以抹黑整体,带坏整体,甚至毁掉整体。

公权力任性所导致的后果,决不仅仅只波及到任性者自身,而会从根本上侵害到公权力的根基。

那么,就公民是否可以拒绝警察盘查,“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也采访了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公民有权拒绝警察的违法盘查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他认为公民是有权利拒绝警察的违法盘查的。

警察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对大街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民进行盘查,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只有5种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盘查。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公民有保护自己的权利

应松年教授认为,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必须要有合理的怀疑,行使权利要有某种理由。

相应地,公民也有保护自己的权利,要用正当、合法的办法应对盘查,比如,没带身份证可以报出身份证号,也可以提供姓名、居住地址、单位名称等个人信息。

如果警察要传唤公民,更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比如出示执法证,要有执法记录仪等等。

面对警察恶意行为公民可拒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公民能否拒绝警察盘查要分情况来看:

警察在大街上盘查公民的身份是有条件的,第一就是要有合理的怀疑,第二就是即使身穿警服,也应出示证件。

作为公民来说,当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盘查公民身份时,公民必须配合,不得拒绝。

退一步说,即使警察执行公务存在一些小的瑕疵,公民也应当先配合检查,事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复议,甚至到法院起诉民警。

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应作出必要的牺牲。

但是,当警察是恶意的、赤裸裸的违法对公民作出执法行为时,尤其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时,公民当然可以拒绝配合。

新闻二则

6月16日,还有一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就女生高考眼镜被没收事件,官方调查结果称“都没错”。

据安徽商报报道,安徽石台县教体局公布了事发考场的探测视频监控调查核实情况,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然而,眼镜没错,考生没错,监考员也合规,但这一事件处置的效果为何引起广泛争议呢?

据报道,该女考生当天已经通过安检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监考老师中途手持探测仪从考生中间空道按序检,当检查到该女考生时仪器发生振动,于是老师收走了考生的眼镜。

该考生表示,“因为第一门考试被严重干扰,也影响到了我后面考试的发挥。”

后果太沉重了教训太沉痛了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监考老师是一种维护考场秩序的公共管理行为,没收女生眼镜出发点是排除可能的作弊,不是故意伤害,但是这种行为却给高考女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太沉重了。

应松年认为,安徽发生的这个监考事件,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第一,如果不能当场测试眼镜是否为作弊工具,老师可以先让女孩儿戴着眼镜考试,考完再把眼镜收上来做检测,如果证明是作弊工具,则取消女孩子考试成绩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如果不是作弊工具,也不会对女孩儿造成影响。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检查就是完全可以事后做的。这样避免由于错误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第二,眼镜作为作弊工具应该大致是什么样儿?有什么机关?高考监考老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该事先有一个简单的培训或者提示,提升执法的科学性。

应松年称,掌握着公权力的社会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一定要考虑后果,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智慧和水平,这是个沉痛的教训。

行政执法中有“伤害最小”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行政执法中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叫“适度”原则,也叫“比例”原则,即执法者在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应该采取对当事人伤害最小的管理手段。


何海波认为,高考是国家考试,监考老师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监考老师怀疑考生作弊时,可以先记录在案,等考试结束后再将眼镜彻底检查,若确定是作弊工具,再处罚考生为时不晚。

可监考老师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就没收了学生的眼镜,何海波认为这是过度地使用了执法强制手段,属于明显执法不当。

而且,对于给考生带来的损失的弥补也是很棘手的问题,不可能再重新考试,但是,考试主管机关应该向考生表达道歉的态度。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克制,应设身处地的为被管理者着想。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盘查公民,和监考老师是否应该没收高考生的眼镜,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边界问题,公权力的行使要适当。

   

彭莹羿

[责任编辑:彭莹羿 P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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