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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香港社团也是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合法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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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香港社团也是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合法社团

香港社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

 

    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也是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合法社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也是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合法社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

 

    近年来,中国内地民间的全国性社团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5%的社团组织是香港警务处注册公益性社团,90%的民间社团均为香港工商注册公司性质社团或分行形式的社团在内地从事经营和开展活动。有人认为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中国内地并不认可。这是一个关系到国人团结,文化繁荣,强国战略的研究课题。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常识和收集到的部分新闻资料,分为三个层面尝试探析:

 

第一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了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尽管这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但这份法规文件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还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法律、法规这三者,什么最大?宪法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最后一段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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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并监誓。摄影/本刊记者马增科(http://www.npc.gov.cn/npc/zgrdzz/2016-03/29/content_198625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据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草案将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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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读者们留意:这段誓词虽然只有65个字,但这段誓词开头便强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可为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在中国内地进行活动被某些媒体、编辑、记者、民政人员、工商执法人员、专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甚至被贴上“民间非法组织”的标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阐释来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一条强调:“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个标题中词汇的排列顺序来看,我想小学语文及格的人都能从这个标题中看懂一大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上半句记载:“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这还没完,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又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而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再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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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是谁误导中国内地排斥香港社会团体

 

    中国内地普遍存在排斥香港社团的现象,试问这种现象和美国的“种族歧视”现象,还有香港的“反水客”现象又有何区别?

 

    那么,是“谁”给香港社团扣上“民间非法组织”这顶帽子?是那些匮乏基本政策法律知识常识的媒体、编辑、记者、民政人员、执法人员,还有那些煽动造谣企图破坏国人团结的反华势力。而帮凶则是那些妄自评论、质疑、排斥香港社团的专家们

 

    其实,给香港社团扣这顶“帽子”有些欠妥。既不利于国人团结,又不利于强国战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记载: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对56个民族大团结的理解,自然包括香港在内。

     形成上述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个别媒体记者严重匮乏法律法规知识常识;

     (二)中国内地社团对香港社团的排斥;

     (三)很多读者未曾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常识;不少律师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咨询都回答得模棱两可;

     (四)一些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非法谋利,严重影响了其它香港社团的声誉。

      有的媒体、记者、民政人员、执法人员在披露时,惯用:香港协会、境外社团、非法组织虚假组织、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笼统词汇,原本曝光的是个别香港社团,结果“个别”变成了“一片”,其它无辜的香港社团也被一片“抹杀”了。

 

    不可否认,中国内地是有一些从事非法谋利的社团。但记者和专家不能因此将所有香港社团“一棒打死”,或将其定义为“民间非法组织”。加上中国内地社团本身有些“排除异己式”的思想观念,久而久之使得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被降低。

 

但是,话说回来。中国内地社团的发展现状其实也不容乐观。

2007年7月,先后有76家媒体报道了“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2015年1月21日,中纪委在官方网站就书协“官气”太重问题再次发文警告“领导干部不要到艺术家的盘子里抢肉吃”,还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到艺术家协会谋取一官半职,可以说是‘蔚为风尚’。君不见某个省份的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竟达几十人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

 

    2015年5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国家发改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均涉及中国价格协会。

 

由此可见,考量一个社团是否正规和权威,不能仅凭:主管主办单位、行政级别、登记注册地、社团名称、会员人数来进行“表面考量”;还应当通过该社会团体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动、成果来进行“本质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该社团为会员和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对社会发展进步做了多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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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香港社团在本国活动违法一说过于牵强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一词的【释义】

      1.言谈;谈论。 2.言词;发表的议论或意见。 因此,撰写此文,讨论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的普遍发展状态是中国公民的自由。

     “结社”一词是何意?意思是组织团体。也就说,除了言论自由,中国公民还有出版书籍、组织团体、参加集会等自由。

 

    所以,中国公民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社团,然后在本国领土组织集会,开展活动,被定为违法一说,未免过于牵强。

 

     如果认为论据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请大家注意:上述内容(一)所强调的“未经批准”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批准,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批准上述内容(二)所强调的“未经登记”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登记,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登记。如果再综合上述内容(三)的话;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又没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怎么能被定义是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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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一词,是排在最前的,可见我们最先需要遵守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不能和宪法对抗,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0--3.jpg    那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都没看,就直接下结论定义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属于“民间非法组织”的媒体、编辑、记者、民政人员、执法人员、专家,我想问问你们: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吗?难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国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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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们没有遵守宪法,草率定义香港社团为“民间非法组织”的时候,请问:“你们是否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上述内容认为不妥。那么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最后告诉读者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论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论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论据三:《习近平: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大网

    论据四:《国家主席总理就职时拟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25日.引自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主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

    论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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