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号:320582000116388
法定代表人:王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
成立日期:1998/02/0700:00:00.000
登记机关: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
有效时间:20170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15756444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571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11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0109
立案时间: 2016120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571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1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0109
立案时间: 2016120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执67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101
立案时间: 20161021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235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应给付原告1164280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0829
立案时间: 20160512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190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为1293942.86元,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1.7%计算),原告同意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归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二、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15200元,原告同意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案件受理费121192元减半收取605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596元,由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可按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15200元、诉讼费65596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其元、郁惠琴对被告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1012
立案时间: 20160414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190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8日为1379494.67元,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1.7%计算),原告同意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二、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29600元,原告同意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案件受理费133585元减半收取66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792.5元,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可按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29600元、诉讼费71792.5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香山路西侧1幢、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张房权证金字第0000142913号;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154402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卢其元、郁惠琴对被告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1012
立案时间: 20160414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6)苏0582执190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8日为1357315.36元,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1.7%计算),原告同意被告嘉其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归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赔付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15500元,原告同意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案件受理费121467元减半收取607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33.5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农行张家港分行可按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15500元、诉讼费65733.5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嘉钢铁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卢其元、郁惠琴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1012
立案时间: 20160414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36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刘彩亚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1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1211
立案时间: 20151021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18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刘彩亚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99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902
立案时间: 20150724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19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刘彩亚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2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821
立案时间: 20150608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14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刘彩亚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1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1106
立案时间: 20150511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102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1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4年12月2日结欠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544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86000元。三、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合同编号为XJAK-3W-13-07《波形梁刚护栏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80690元,减半收取40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4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0224
立案时间: 20150507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090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1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4年12月2日结欠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万元、利息456200.89元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63000元。三、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合同编号为XJAK-3W-13-07《波形梁刚护栏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对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51074元,减半收取25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60224
立案时间: 20150422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055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0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1022
立案时间: 20150310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数据来源: 最高法
数据类别: 失信黑名单-法人
案号: (2014)张执字第0173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东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0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831
立案时间: 20141022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有效时间: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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