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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局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信用杭州建设,经研究,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了《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3月10日


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杭州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杭州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服务主体以及在本市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监督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四)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信息。


(五)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受到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信息。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囤票或其他手段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的行为;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八)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


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行政相对人主要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从业务系统自动采集。


(二)信用管理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由实施检查或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表彰奖励的信息由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市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的信息,由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三)协会区对人行政相对人部分基本信息和非文化部门或非文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经属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行政相对人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一条 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三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杭州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管理、文化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市场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杭州市各级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应将文化市场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会员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杭州市文化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订文化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30分。


(三)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


(四)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


(九)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十)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区、县(市)级,加3分。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文化市场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


第二十二条 “红名单”有效期二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红名单”删除。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一)符合《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文化市场诚信网、信用杭州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


(四)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杭州市文广新系统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五)列入“红名单”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七)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


(八)鼓励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九)根据《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上报红名单信息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文化市场诚信网公示“年度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和“文化市场黑名单”。“年度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文化市场黑名单”公示日期按照《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三)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杭州市文化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五)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六)建议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惩戒措施。


(七)根据《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上报黑名单信息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文化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全市文化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交换:


(一)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


(二)与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行政相对人的电子信用档案;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本省区域外注册的行政相对人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


(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录入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信息的。


(二)延报、漏报、误报信息的。


(三)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 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5日止。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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