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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关于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增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江苏省盐城市文明办、信用办、征兵办、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城建局、国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就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为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逃避征集的;


(四)入伍后因思想原因逃避服兵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约的。


二、联合惩戒的内容


适龄公民应征失信惩戒与职业准入、评优评先、个人信贷、出国(境)、政府支持或补贴、教育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一)职业准入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惩戒措施:全市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行为记录且拒不改正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评优评先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人社局


惩戒措施: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行为记录的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有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行为记录的人所在村(居)、单位当年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信贷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惩戒措施: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应当主动查询、应用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予发放信用卡。


(四)出国(境)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惩戒措施: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对已持有出国(境)证件的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兵役机关可向证件签发审批机关提请将证件宣布作废。


(五)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城建局、市工商局


惩戒措施:限制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申请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供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参考;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参加国有资    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禁止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等。


(六)教育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各驻盐高等院校


惩戒措施: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禁止复学、升学。


(七)其他方面予以惩戒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适龄公民应征失信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征兵办负责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进行告知、归集,定期与市信用办对接发送信息,由市信用办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联合惩戒部门共享。各相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联合惩戒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适时向社会发布。


四、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进行修复。


个人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信用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征兵办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建立惩戒失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信用办、市征兵办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惩戒失信联席会议制度。


六、其他事宜


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实施细则,开展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盐城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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