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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有效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工作,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惩戒措施和职责分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市发改委。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市金融办。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发行。

  

(四)市建委。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五)市交通委。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六)市经信委。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七)市水利局。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八)市房管局。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九)市科技局。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十)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一)市财政局。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十三)市国资委。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十四)市环保局。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十五)市国税局。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十六)市地税局。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十七)各部门共同实施。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补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同时,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信息报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及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应将本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监管四处,各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市安监局监管四处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局相关业务处报送的信息进行采集和汇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省安监局,并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审议后予以公布。市、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信息,在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实施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监总局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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