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宣传:北京盛宴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兴市监处字〔2021〕第19号
当事人:北京盛宴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GXALX3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1号楼1层1-1至1-6法定代表人:刘全震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在其所设立的淘宝店铺中发布“柠檬脱骨凤爪 是否含糖:无糖”的宣传内容,经核实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网页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0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bj_fzc_dx_fzk_fql__dxsunjiutian__24682280770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