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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报告:上海渡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报告:上海渡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202004300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279号


当事人:上海渡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TGWQ20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2020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333弄15号1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委托他人为客户代办由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以下简称“ECM”)签发的个人防护类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未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仅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信息及照片,将获取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模板,直接替换原报告中的企业信息及产品图片等内容,不更改检测报告中的具体检测内容和数据,自行编辑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证书一同交付给客户。


另据调查,欧盟ESF网站在今年3月份就已经公布,意大利ECM公司并非个人防护口罩等个人防护类产品(PPE类产品)的公告机构,不具备颁发该类产品认证证书的资质。当事人在明知ECM公司颁发的PPE产品证书是“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为客户代理办理并从中牟利。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经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在未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共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测报告5份,且出具的检测报告都是在开展产品认证咨询服务活动中向客户提供的,不额外收取检测费用。另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为客户代办ECM公司签发的PPE指令无效认证证书,实际发放证书4张,收取费用64800元,违法所得913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协议、证书、检测报告、微信记录截屏、防疫产品认证服务汇总表、收付款记录、发票和整改报告等。


2020年9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0‟322020000279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30000元;

罚款共计9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00002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3103981202006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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