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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国际怎么了?又被处罚,最近一年内罚没赔偿2600万

大公国际怎么了?又被处罚,最近一年内罚没赔偿2600万


        2022年4月1日,证监会官网通报了《2021年20起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案件涉及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私募违法违规以及对抗执法等;违法违规主体涉及个人、上市公司、券商、私募、审计机构等,亚太药业、瑞华所、海通证券等被点名,其中,信息披露、欺诈发行、中介机构未尽责、操纵股价成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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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起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中的第十三起“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一起债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2013年至2017年,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而本次财务造假的相关责任方胜通集团、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粤开证券、国海证券、大公资信也相继受到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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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30日,证监会对胜通集团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山东胜通集团实控人等相关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2021年11月2日,为胜通集团提供中介服务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2021年12月20日,粤开证券因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2022年3月23日,国海证券因在承销胜通集团债券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证监会依法没收公司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022年3月31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国际)〔2022〕16号”,处罚决定书指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间,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债券和票据相关信用评级报告中,由于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未保持审慎分析,未对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内部审核存在缺陷,造成所出具的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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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50,943.39元,并处以3,301,886.78元罚款。至此,与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相关联的四家中介机构已被证监会罚没近4800万元。

      已经不知道这是大公资信第几次被处罚了?近几年,大公资信真可谓是流年不利,自从2018年8月17日因涉及多项业务违规被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暂停信用评级业务一年”后,虽然2019年4月,大公资信引进国企国新控股入股,完成了战略重组,同时也更换了董事长,似乎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麻烦也一直没有断过。

      在此次处罚之前,2021年12月16日,交易商协会已经针对大公资信在对山东胜通集团评级过程中存在的各项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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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9日,北京证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由于大公国际存在以下六项违规事实: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调整依据不充分;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缺乏调整标准;个别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调整理由依据不匹配;个别项目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个别项目复评过程中,根据非复评申请理由调增模型定性指标得分且调增依据不充分,直接影响评级模型结果上升一个子集;个别项目未按规定开展现场考察与访谈,评级业务档案缺失。北京证监局责令大公资信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并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月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21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了三条行政处罚信息(银管罚〔2021〕12号、13号、14号),大公资信及两位管理层由于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合计被罚1477.5万元。处罚信息显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由于为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460.5万元。此次被处罚的还包括大公国际两位相关负责人。

      2021年2月7日,大公资信由于在“16长城01”“16长城02”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16长城02”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被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15日,大公资信由于存在"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或不匹配;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对个别项目进行复评时,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对定性指标进行了打分上调,并直接影响模型结果上升一个子集"等违规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2021年9月22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建设集团债券欺诈发行案”的终审判决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大公资信需要承担1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最新发布的“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四)”显示,大公资信已经履行案款6445377.77元。

       据了解,在此前大公国际向杭州中院提交的执行方案中称,截至2022年1月18日,公司账面资金仅400余万元,还需发放员工1月份工资。同时,公司现金流紧张加剧,进一步降低了大公国际履行“五洋案”判决的能力,并提出了分3-5年偿付的“履行方案”。但截止3月25日,大公资信分三期向杭州中院支付了这次案款共计644.54万元,加上之前人民银行处罚的1460.5万元,以及未来要向证监会支付的495万元罚款,还不到一年时间,公司支付的各类罚款和赔偿就有2600万,这对于刚刚恢复元气的大公资信真的是雪上加霜,也希望大公资信能以此为戒,吸取教训,未来不断完善评级技术,增强管理水平,提升评级质量,切实发挥好一个债券市场“看门人”的真正作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国际)〔2022〕16号”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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