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反面载有一段温馨的话语——“人生得失无常,凡是路过的,都是风景;能占据记忆的,都是幸福。只有从过去中转身,看得开放得下,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心灵鸡汤般的法官寄语展现了法院审判“柔性司法”的温情一面。这份诗意的离婚证明书引发朋友圈关注,法院人性化工作让大家心里为其点赞!这也是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体现。这些年,我们看到多份判决书刷屏。为此,盘点了判决书之“最拽”、“最牛”、“最文采”、“最奇葩”……这些判决书各有特点,读起来令人回味。
NO.1 “最温情”——亲要见面,爱要用心
南京一对夫妻分居多年,丈夫起诉到玄武法院要离婚,原告黄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上学期间相识,此后结婚生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黄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江苏泰兴法院于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判决书写到:
繁体字“親愛”,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从夫妻关系发展变化的脉络看,分居是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的重要原因。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化解。首先双方尽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
其次各自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结婚20多年,共同抚育女儿长大成人,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本院未准许离婚,是想给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既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原告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患有癌症的妻子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履行婚姻法中的扶助义务。
在大家的印象中,判决书似乎总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在这起离婚案中,判决书却“改变画风”,变得充满诗意。最终,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同时表示240元的案件受理费“打五折”收取,由原告负担。
案号:(2015)玄少民初字第96号
NO.2 “最具诗意”——法律不支持父母无条件付出
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案号:(2016)苏1283民初3912号
NO.3 “最关爱”——给予孩子加倍的疼爱
四川遂宁的周某与陈某一份离婚判决书上出现了如此温情的文字,“婚姻本是缘起缘落,人生也总有聚散离合。当夫妻双方再三思虑作出放手的抉择时,应当深知,孩子是彼此生命的延续,……”写出这段“心灵鸡汤”的法官希望借助此举能唤醒离婚案当事人离婚后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责任。
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于1997年年底结婚,次年生育了一个小孩,女方蔡某自2001年一直外出务工,2018年,周某到法院起诉蔡某对家庭未尽义务,没照看孩子、孝敬父母,要求解除与蔡某的婚姻关系。在调解环节过程中,蔡某多次拒不露面,当事双方态度强硬。最终,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
在周某和蔡某的离婚判决书后,有这样一段特殊的文字:在我们漫长的人生中,总有一个人的出现让生命圆满:以夫妻相称,又为人父母。源于爱情,又终于责任。婚姻本是缘起缘落,人生也总有聚散离合。当夫妻双方再三思虑作出放手的抉择时,应当深知,孩子是彼此生命的延续,无论何时,双方都应把为人父母的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上,给予孩子加倍的疼爱和正确的引导。尽管爱情褪去,婚姻不再,但也曾彼此陪伴走过风风雨雨,相互携手迈过坎坎坷坷,今后的岁月,愿双方能平息争执,坦然面对,相互尊重,彼此祝福。面对未来的道路,能各自安好,心怀感恩,勇敢前行……
法官陈文认为,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破裂,很容易对子女和双方当事人父母造成二次伤害,受当事人破碎的婚姻的影响,单亲家庭孩子也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他希望自己能用简单的文字唤醒当事人的感情,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离婚后也要加倍关心和关爱孩子。
案号:(2018)遂1145民初1643号
NO.4 “最拽”——引用“圣经”判不准离婚
这份来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基本案情是:女方与男方相识时,已经结婚,同居一起。后女方与前夫离婚,与男方结婚。十三年后,女方起诉离婚,驳回,再起诉离婚,也被本案法官驳回。
判决中法官写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作为丈夫、父亲,原告赵某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唐某的不足之处,凡事谦让,互相尊重,理应承担起爱护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被告唐某应当包容、理解丈夫赵某性格上的缺点,凡事忍耐,理应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家和万事兴。
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
“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案号:(2016)渝0113民初404号
NO.5 “最牛”——伟大的判决
惠阳“许霆案” 有一份伟大的判决,伟大在哪里?这判决书进行了详细的说理,整份判决书24页,除去事实与证据部分占了10页外,法官用了将近十四页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与看法。对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对于罪与非罪的不同、此罪(盗窃罪)与彼罪(侵占罪)的区别,刑罚的衡量,整篇判决书说理清晰,逻辑严密。“最牛”的是用“我们”代替了“本院”,坦然承认法律的局限性,坦诚地说明法官代表的不是唯一的正义,这才是惠州许霆案刑事判决书的伟大之处。
“我们”是人,“本院”是机器。世界上没有本院这么个东西。你有冤情,对着法院的那块牌子去哭诉,哭一万年也没用。你去找院长,院长说我不是本院;你去找庭长,庭长说我不是本院;你去找法官,法官说我不是本院;你去找书记员,他说我更不是本院。可“本院”却对你进行判决!“本院”是那个判决你,你却找不到他的东西。“我们”不一样。“我们”是判决书末尾的那三个人:万翔、余志浓、汪惠强。他们有名有姓,有血有肉。和你一样。你可以向他们哭诉,他们必须得听。
这篇判决书让法官从“本院”的背后走了出来,直接站到了当事人面前。告诉他们:是我们,不是别人,判决你有罪。案件的证据都是我们认定的,法律也是我们适用的。其他的一切都是间接的,我们是直接的。那些法律文本效力再高,与你没有直接的关系,这张判决书才能让你入狱,而它是我们写的。
案号:(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NO.6 “最文采”——风行草偃、上行下效
获得最高文采的中文判决书并非来自大陆,它是来自台湾的法官蔡守训撰写的陈水扁案判决。全案判决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悉数全文奉上,谨严之风扑面而来。
判决书原文如下:
被告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判决公布后引起两岸三地的热议,有媒体评论说:“说理透析、文采飞扬、大义凛然、令人读后顿生浩然之气,有一跃而起维护社会公义之力量!”“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兼申明大义,立意高远,更法理昭彰,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案号:台北地方法院本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98年度瞩诉字第2号贪污等案件
NO.7 “最奇葩”——助人必有因
最奇葩的判决书来自于江苏的彭宇案,之所以说奇葩,是因为法官在一审证据充足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画蛇添足,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
判决书原文如下: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案号:(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NO.8 “最感人”——再审无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近年来,因再审被告被无罪释放的案件并不少,但没有一个像聂树斌案那样,让所有的人都能感动。
据了解,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5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1995年,聂树斌刚过完21岁生日就被无辜冤死,二十多年来,不仅法律人,连社会公众都对该案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无数的法律人不断地在研讨这个案件,为纠正这个司法错误而奔波。判决的关注点在于两句话: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中级人民 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虽然只有短短的两句话,虽然正义的到来比较晚,但总算是来了,我们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我们总算没有空希望一场。
法虽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人情,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多数的人情,称其为道理,多数的道理,称其为法律条文。所以一份好的案件判决书应当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而不只是干巴巴地说理,应情理法相结合,让法律充满了温情、人情、人性。
案号:(2016)最高法刑再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