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务与信用时代的企业信用法务
传统的公司法律人员主要集中于合同审查和纠纷诉讼的事后救济处理,扮演的是所谓教火队和消防员的角色,但这种工作模式和职责定位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司合规发展的要求。由于信用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的缺失,公司常常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被迫倒闭破产。
与传统的公司律师相比,信用时代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职责和定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信用时代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已经将信用法律风险的关口提前,从事后的风险处理发展为事前的风险预防、事中的风险控制,将信用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全面引入公司信用法务管理工作。同时,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信用监督内涵和外延都向纵深扩张,丰富的职能已经延伸至公司业务的方方面面。
传统的公司律师虽然经过近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公司律师成熟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公司律师的定位不清,职责划分更无章可循;(2)公司律师在整个公司的组织中受重视不够,地位较低,位微言轻,单打独斗;(3)最重要的是公司律师的信用实践和信用理论都很滞后而且脱节,更无全面完整的公司信用法务管理体系可供公司参考。如果生硬地照搬律师诉讼的那套做法,又会因为水土不服而消化不良,于是形成了目前传统的公司律师发展杂乱无章的状态。
传统的公司律师难走出去的最大问题是信用风险问题和诚信价值观的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目前已经有一些完全在市场竞争下成长起来的企业,他们在谋求国际化、法治化、标准化的信用赋能过程中,信用时代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的雏形和理念已经初步建立,可视化的信用法务管理技术和理论融入公司的信用治理、诚信文化和大量实践,必然盛开出鲜艳的花朵和厚重的果实。在全民信用法治新时代的进程中,这些优秀的公司为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最佳实践提供了参考的典范。